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