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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由(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我国由(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