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一共有5任,分别如下:
1、第一任:董建华(Tung
Chee-hwa),任期时间: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第二任:董建华(Tung
Chee-hwa),任期时间: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3、第三任:曾荫权(Donald
Tsang
Yam-kuen),任期时间: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4、第四任:梁振英(Leung
Chun-ying),任期时间: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5、第五任:林郑月娥(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任期时间:2017年7月1日—至今。
扩展资料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香港特区首长,简称香港特首;英语: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CE),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
2、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责如下:
(1)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执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3)签署、公报并向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由香港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4)建议中央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员、各级法院法官及公职人员的职务;
(5)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及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