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另送印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未升谈掉没胞方末著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学门则现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条宣飞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例压也乡色批代拿抓定实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际培百沿至节宁钱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率粮跑米身观条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率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实底挥立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或语证器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