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名称,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担负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职能和法律援助服务职能“双重职能”,其职责主要有: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制定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规范性文件;
3、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法律援助工作;
4、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资金,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
5、负责法律援助专业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调查研究、对外交流等工作;
7、负责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8、负责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议;
9、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社会力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0、负责协调跨省、跨地区的法律援助事务;
11、负责受理、审批、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12、负责“12348”法律援助热线咨询和接待工作;
13、负责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