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你所提到的刘某的行为,他们几个人知道那一家里有古董,并且假扮收古董的人去其家里踩点,随后去偷,由于狗一直叫,没有得逞。其并不是主观意识上放弃偷盗了。这一点应该是触犯了法律的“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预备。古董价值五万元,以〖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已经够上了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款,也就是十年以上。刘某是犯罪预备,那么就会比照既遂犯判的轻一点。法律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个人觉得刘某会被判盗窃(预备)罪,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的!
谢谢邀请,有几天没回了。
其他几个惯偷等人因为盗窃罪被抓捕构成盗窃罪犯罪既遂,刘某等人就盗窃古董未遂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未遂,在法院判决的时候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处罚。下面我们来分析下这个案件
第一,刘某等人事先踩点的行为,对古董的价值已经有了充分认识,从犯罪角度来说,这一块属于犯罪预备。而到犯罪实施的时候,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刘某等人无法实施完成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如果是因为刘某等人到了嫌疑人家里面准备行窃时,突然幡然醒悟觉得盗窃是错误而没有采取就是犯罪中止,对于该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刘某等人在公安机关抓捕后,自动供述自己盗窃古董未遂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不诛心,有偷就是偷,没偷就是没偷。应该没罪,自古只是通敌叛国和密谋造反才会毫无证据下被判有罪诛杀,像刘某这种情况是没罪的。要定罪首先检举方要提供刘某有罪的证据,刘只是准备翻墙而未翻墙所以没有证据能证明刘某有准备偷盗的事实,所以不能定为偷盗未遂。刘某又没有破坏他人的门窗,没有一点点有作案的证据。不能只凭两惯偷的口供就定罪。总不能因为某人家里有贵重物品,在其家周围站立或散步就被定义为偷盗未遂吧。
本人在律所工作两年了,先针对你所提出的问题,我来简单的说说吧!
1、从你的描述的情形来看刘预谋并组织人员去偷东西,对要实施犯罪的对象进行了实地勘察。这一系列的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
2、刘某和其同伙在准备实施犯罪时,因偷盗对象家里,有狗叫的原因未能实施犯罪,属于偷窃罪的未遂。
依据《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本案中3人合谋抢劫,要区别刘某的罪名是属于那个一个,就是看其是否已实施了犯罪。故刘某等人且已经着手准备了需要犯罪的工具,也准备实施犯罪,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正真实施,但是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构成了威胁,故刘某只是因其未能真正开始实施,是犯罪未遂,未造成实际后果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除了刘某是盗窃的未遂犯,那么其他人呢?是什么罪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