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词条

于英生杀妻案的案件经过

于英生杀妻案的案件经过

1996年12月2日,蚌埠市南山路,于英生之妻韩某在家中被人杀害。

1996年12月22日,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随后,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其父亲、哥哥奔波申诉10余年。

2013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依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

2013年6月27日,安徽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于英生无罪。随后,蚌埠市公安局启动再侦程序。

2013年11月27日,武钦元在蚌埠被控制,并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

2015年1月5日,芜湖市中院根据安徽省高院的指定管辖,对嫌疑人武钦元进行不公开审理。于英生对武钦元提出民事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

2015年5月15日,安徽省芜湖市中院对武钦元强奸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判处武钦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武钦元疑为蚌埠“于英生杀妻案”凶手,其原系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

2016年1月15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安徽蚌埠“于英生杀妻冤案”真凶武钦元强奸上诉一案公开开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96年12月2日,蚌埠市民韩露在家中遇害。据介绍,根据当时的现场情况和尸检报告推断,案件性质可以确定为窒息性死亡的他杀案件,作案时间在早上七点左右。在于英生两室一厅的家中没有发现门窗被强行破坏的痕迹,屋内并不凌乱,也没有明显的打斗痕迹。根据公安机关前期侦查结果,认为证据已经能够形成依法诉讼的条件。

事发前,34岁的于英生(见词条:于英生)担任蚌埠市原东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是市委组织部重点培养的跨世纪干部。 2013年8月5日,于英生杀妻案在阜阳不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提供的新证据,认为原审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合力排除,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据此,依法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宣告于英生无罪。

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妻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宣告于英生无罪。被当庭释放后,蚌埠市有关部门恢复了其公职身份,是蚌埠市民政系统的一名主任科员。

于英生昭雪一案,是重申疑罪从无原则之后,安徽省改判的第一个案例。 2013年12月3日,蚌埠市公安局在微博发布长微博称,该市警方运用高科技手段破获一起17年前发生在该市的强奸杀人案。据微博通报,于英生无罪释放后,蚌埠市公安局立即启动再侦程序,抽调40多名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安徽省公安厅也派出刑侦专家,全力指导侦破此案。案件侦破过程中,专案组对原案卷材料和物证资料进行全面细致梳理,获得了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DNA关键证据。

由于案发时间久远,摸排工作困难重重,专案组通过缜密分析、大胆设想,联系全国多家刑事科研单位进行反复比对、分析,运用高科技手段成功检测出犯罪嫌疑人DNA样本中的独特信息,经江苏、安徽等多地警方的密切协查,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武钦元(见词条:武钦元)。

2013年1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武钦元在蚌埠被警方控制,并供认了17年前的犯罪事实。蚌埠市公安局已就于英生错案向于英生以及他的家人表示了道歉,同时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安徽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对这个错案已经启动错案追究程序。警方也表示,本着对法律、以及历史负责的态度,不回避、不袒护,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认真全面地展开调查,对于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2015年5月14日,安徽蚌埠“于英生杀妻案”疑凶武钦元强奸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武钦元因强奸罪被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芜湖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武钦元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和被害人韩某发生性关系,并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武钦元在发现韩死亡后,为掩盖罪行,用菜刀切割韩的颈部,并用引爆液化气罐的方法试图彻底毁灭现场,其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武钦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还要求被告人武钦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于英生等经济损失五万两千三百元。 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治龙:办案责任制”将进一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推动司法的独立性。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汪维: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确立终身追究制度,这对案件审判经得起历史考验将起到重要作用。 中央电视台:安徽于英生案,迟到19年的正义。这样一起冤案显然不是无罪释放、国家赔偿、赔礼道歉所能弥补的。一起冤案损害的岂止是当事人的利益,它还损害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纠正冤案必须讲事实、重证据;纠正冤案必须还原真相;纠正冤案必须追究案件经办人;纠正冤案必须举一反三,严防冤案的再次发生。冤案不仅是个人的,冤案也是国家法制化进程的疮疤。这样的疮疤在时刻提醒我们,没有公正的司法,我们就不可能成为一个文明昌盛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