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以省为单位的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工作纷纷启动,试点地区药品经营企业的配送工作搞得如火如荼。基本药物配送后,基层医疗机构实行了零差率销售,降低了药价,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
然而,身在一线的本文作者指出,基本药物配送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积极解决。作者认为,只有规范配送企业遴选标准,维护目录品种的统一性,强化合同执行力等,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基本药物配送顺利进行。望其所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能对相关部门改进基本药物配送工作有所帮助。
目前,许多地方的基本药物配送工作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规则不清。
这些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关系到基本药物制度能否顺利贯彻执行、能否提高整个医药卫生体制的公平性和效率。
俗话说,当以规矩成就方圆。以下,笔者将就目前基本药物配送中存在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规范配送企业遴选标准
目前,各省招标选择配送企业的标准是“百花齐放”,各不相同,从而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严重影响了基本药物的正常配送。
究其原因:一是没有遴选配送企业的统一标准,政策规定表述不清,互不衔接。
如有的政策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还有政策规定:“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
二是各地对相关文件的理解不同,使入围配送企业的标准差距太大。
据调查,有的省有具体的量化指标,有的省则没有量化指标,只是一些笼统原则的要求。
有的省入围门槛高,有的省入围门槛低。如企业年销售额,有的规定1亿元,有的规定5亿元;仓库面积,有的规定1500平方米,有的规定1万平方米;在选择配送商上,有的省是由生产企业选择配送商,有的省是由政府招标选择配送商,有的省允许委托一次配送,有的省允许委托二次配送,有的省规定由中标企业直接配送,不能委托配送……
由于规定不同,标准不一,配送企业很难达到公平竞争。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抬头,行政干预严重。
一些省为保护地方利益,设置了许多壁垒,极大地阻碍了基本药物配送的顺利进行。
四是重大轻小,配送难以及时到位。
有些地方一味追求大集团、大公司中标。
这些企业虽规模大、实力强,但经营模式显然不适应基层医院配送——一些企业走的是总经销、少品种、大销量、低费用、低毛利的市场销售模式;一些企业走的是高利润的重
点品种,只进大城市、大医院的销售模式。
由于这些大企业以前没有配送县乡医院的经验,更没有接触过这么多的品种规格、这么低的毛利水平、这么远的路途距离,中标后进行配送困难很大,不配送又怕失去以后的招标资格,面临两难境地。
为了规范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笔者建议:首先,认真贯彻卫生部等六部委的规定,尽快落实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的自主主体地位。
药品配送是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而政府重在决定招标价格。
其次,在选择配送企业时,应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销售网络,以免造成新的资源浪费。
最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制定一套全国统一规范的配送企业遴选办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维护目录品种统一性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目前包括307个品种,根据运行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品种少。据调查,乡镇卫生院原来使用的药品品种有五六百种,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品种有七八百种,东南沿海则更多一些,相比之下,307个品种显然不够。
为了弥补不足,一些省又增补了一些品种,有的省增补品种比基本药物目录307个品种多50%,有的省增补品种多100%,有的省正在积极调查摸底,准备遴选出台新的增补品种,使基本药物配送一起步就出现了品种混乱的现象。
二是儿科、妇科和中成药品种少,不能保证基层医院医疗需要。
三是目录以外的品种医院能否使用、企业能否配送,政策规定尚不明确。有的省规定基本药物目录307种以外的品种,基层医疗单位不能使用,配送企业不能配送,有的省却规定可以使用和配送,政策不明,标准不一。
笔者建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具有国家统一的权威指导性,应努力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品种遴选工作,保持基本药物品种可生产、可供应、可使用,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国家统一、及时增补品种,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不走样、不变形,防止因地区差异引起各省增补当地品种。
克服各自为政,避免随意性,杜绝把国家目录变成省级目录。明晰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运行。
明确配送费用标准
基本药物向基层医疗机构配送以来,配送费用成了业内谈论的热点。
据笔者对目前配送情况的调查了解,配送费用主要存在五个问题:一是配送费用标准高低不一,各省的配送费用有3%、5%、8%、10%等不同比例;
二是5%以下的配送费用标准太低,因乡镇卫生院都具有距离长、路途远、用量小、费用大的特点,5%以下的配送费用配送企业难免赔钱;
三是配送费用到底应该由谁出?
当前的运行情况是,一些地方的配送费用由药厂出,大部分地方的配送费用加到药价里了;四是国家规定配送企业把药品配送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再把部分药品配送到农村卫生室,由于乡镇卫生院经费困难,一些地方让配送企业承担从乡镇卫生院到村卫生室的配送费用,使配送企业雪上加霜;
五是政策规定不清,如有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有的规定“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
对此,笔者建议:国家应统一制定配送费用标准比例,各地不得各行其是,防止地方规定政出多门;配送费用标准最好不低于8%,否则配送企业长期亏本,基本药物配送就可能夭折。
强化合同执行力
实行基本药物配送后,在执行合同中出现一些问题。一是生产企业低价投标,中标后品种就“死”。
一些地方招标时,采取以价格“论英雄”、唯价格是取、最低价中标的办法,迫使一些生产企业为占领市场而低价投标,中标后一算账是亏本经营,产生悔意,纷纷弃标,使配送企业采购无门,配送断货,医院无药可用。
二是医疗单位拖欠货款问题严重,国家政策规定,医疗单位招标药品回款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但由于基层医疗机构大多处于经费不足,加之政府补偿不能及时到位,在60天内难以按时回款,使企业应收账款越来越多。
三是生产企业提出不公平要求,国家政策文件中只规定了医院回款时间,而没有规定配送企业向生产企业的回款时间,通常按合同约定标准执行,而一些生产企业向配送商提出采购订货要实行现款现货,有的还提出要预付货款,这对配送企业有失公平,同时增加了配送企业的资金困难。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笔者建议:首先,应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招标规范,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不能过分强调低价中标,基本药物由国家统一招标,执行全国统一价格。
其次,由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的资金结算账户,严格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的约定执行,从根本上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医疗机构拖欠配送企业货款的“老大难”问题,保证企业资金合理流动。
另外,主管部门应成立专门机构,定期对各方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约者要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基本药物配送这一系统工程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黎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