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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组织法的功能

如何理解行政组织法的功能

行政组织法的功能是指完备的行政组织法可以发挥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行政组织法的功能是由基本内容和法律固有的规范性、强制性等特点所决定的。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  (一)权力配置的功能  权力配置功能表现在:  第一,设定权力。即行政组织法可以对行政组织的权限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从法治的角度说,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并通过法律规定,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行使。  第二,分配权力。即行政组织法可以通过其第二级立法,如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国务院组织法》、中央各行政机构设置法等对行政组织的权限合理进行分配。这里的权力分配既包括纵向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也包括横向的中央各行政机构之间的合理分配。  第三,调整权力,即行政组织法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职能的肢答转变,赋予行政组织新的权力,或取消原有的一些权力,还可以对行政权重新进行分配。调整权力与设定权力、分配权力有相通的一面,但又有独特的意义,尤其表现在取消力方面,因为行政机关一旦享有某种权力很难自动放弃,对行政权的调整必须借助于法律手段。  行政组织法的权力配置功能是其他法律所不具备的,虽然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单行的法律法规中也可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机构的权力,但只能就散察事论事、个别地、分散地规定,缺乏统一性和完整性。此外,在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分配上以及中央行政机构权力的分工上,任何法律也无法取代行政组织法的作用。  (二)规范管理功能  首先,有利于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术语的统一和明确,例如,何谓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员、行政编制等,都需组织法统一加以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行政机关及行政机构缺乏明确界定,一个组织是不是国家行政机构,不是取决于它的性质,即是否行使行政权,而是按其所使用经费的不同加以确定。有些组织明明是为行使行政权而设,却人为地将冲饥茄其列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经费。不管这种做法的目的为何,其结果不利于行政组织的系统管理,并使得行政组织对外管理的主体形式复杂化。因此,从性质上来界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机构实属必要。  第二,有利于规范行政机构的设置。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但实际上,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决定,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只不过是走形式,因为既没有设置的标准,而且与职权的分工无关,因而不可能对其进行实质性的论证。行政组织法可以对行政机构的设置规定统一标准,确立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原则,以真正起到约束的作用。  第三,规范行政机关的外部管理主体形式,如行政授权、行政委托、行政协助等。  第四,有利于规范行政编制管理及公务员管理。行政编制管理与公务员管理,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  规范性是所有法律具有的共同功能,在行政组织的内部及对外管理中尤具有重要意义。从现行制度上看,行政组织的内部及外部管理呈现出无序化,缺乏统一界定、统一规范、统一标准,非合理性的因素较多,长官意志、随意性较大,较为混乱。我们认为只有加强行政组织法建设,才能变无序为有序,使行政组织的管理步入法治化的轨道。  三)保障功能  第一,保障公民行政参与权的实现,例如通过公开竞争考试参加到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在行政机构的设置过程中以及在确定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参与自己的意见。  第二,保障对行政组织的管理符合客观规律,行政组织法可以将行政学研究的成果、实践中好的经验肯定下来,如公务员制度,管理层次、管理幅度与行政效率的关系等。  第三,保障行政机构的设置、权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行政组织立法要从客观上对市场经济中所涉及的行政事项进行分解、汇总,并合理分工,以真正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保障行政改革的顺利进行。行政改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仅指政府行政体制和机构的改革,广义的除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外,还包括行政方式方法以及重大行政原则的变革。行政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行政组织发挥最大效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控制功能  第一,行政组织法可以控制行政组织权力的自我膨胀。  第二,有利于控制行政机构的总数以及内部机构、公务员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