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腔肆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伍陆轿记手悉槐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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