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蚌埠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是国务院于2004年01月10日发布,自2004年01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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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蚌埠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是国务院于2004年01月10日发布,自2004年01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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