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书记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党委书记都是一把手,而省长、直辖市市长、自治区主席都是二把手。
自治区主席指的是中华宽启源人民共和国内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首长,而不叫“省长“或“区长”,一般由该自治区的少数民族担任,兼任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扩展资料
组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慎态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旁掘少数民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