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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的内设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综合材料的起草和机关文秘、档案、财务、保卫、保密、调研、信息、信访、督查、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注:机关财务工作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

二、人事处

负责管理厅机关并指导厅属单位的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工资管理、干部管理、考核、监督、军转干部、战士的安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职工队伍培训建设等工作;水利行业技术工人等级、考评工作;承办水利厅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工作,负责厅属企事业单位目标责任制的考评工作。

三、科技教育处

负责编制水利科技教育发展物厅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水利科技项目攻关和技术推广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监督实施等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根据国家水利发展战略,编制自治区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水利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协调流域开发工作;负责大中型和直属水利基建项目的立罩灶隐项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水利行业产业发展、多种经营和财务、统计、审计工作;负责厅管各类资金的计划、分配与监督检查,负责厅及厅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并实施水法规体系建设和年度立法计划。

2、组织起草自治区地方性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厅拟定的地方性水法规、规章的上报和审议的有关工作。

3、参与自治区人大、政府及各部门制定与水有关的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协调工作。

4、负责对自治区人大、政府及各部门起草、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及答复工作。

5、指导盟市水法规体系建设,组织或参与水法规的执法检查。

6、负责水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全区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归口管理并指导水政监察队伍在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域及水工程管理,河道堤防管理、水文和防汛设施保护方面的有关行政执法活动及规费征收工作。

8、承办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9、承办部门间、盟市间水事纠纷协调的有关工作。组织查处跨部门、跨盟市的水事违法案辩棚件。

10、负责全区水行政执法统计。

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水资源管理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全区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2、组织指导全区水资源专业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3、组织拟订全区和跨盟市间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监督年度盟市间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的实施。

4、组织指导全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宣传工作。

5、组织指导各行业水平衡测试工作,组织拟订区域与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管理。

6、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7、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湿地生态补水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督管理盟市界水量、水质;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8、指导全区供水水源地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管理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

9、组织指导全区水文监测,组织管理全区城乡用水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我区水资源公报和全区水环境状况通报。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建设与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拟定自治区的相关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对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盟市的自治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验收;指导自治区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组织指导全区水库大坝、重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八、水土保持处

负责并承办全区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九、农牧水利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规范和标准,拟定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规划、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定大型灌区规划;指导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和农村牧区节水工作;指导农田、草牧场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注:人畜饮水工作由自治区人畜饮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自治区人畜饮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牧水利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牧区供水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办法,组织编制、审查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实施项目计划,审查审批工程设计,管理招投标工作,负责工程进度统计、工程验收、运行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十、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在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一、防汛抗旱办公室

负责全区防汛(防凌)抗旱工作,承办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汛凌期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

负责各项防汛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防御凌汛、山洪、泥石流等预案。

负责全区重要江河、大中型水库、大型水利枢纽工程防汛调度运用计划。

负责组织汛(凌)前、后的防汛(凌)检查工作及各地旱情调研工作。并提出防汛抗旱准备工作意见、安全度汛应急工程经费计划,并监督实施。

参与大江大河治理工程计划的制定,参与大江大河防洪规划、整治工程设计和水库、分洪枢纽规划设计等技术审查和防洪工程建设验收工作。

负责防汛抗旱现代化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对先进的防汛抢险抗旱减灾和抗旱技术的培训、推广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抗旱预案。

及时掌握全区汛情(雨情、水情、工情)、旱情(气象、农情、土壤墒情等有关信息)、灾情及各地防汛抗旱动态等情况,分析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工作部署意见。

负责组织编制全区防汛抗旱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提出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申请、协调工作,提出特大防汛经费和抗旱经费的分配计划,并监督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负责全区防汛抢险机动队和抗旱服务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管理和调配工作。

负责全区的洪涝、干旱灾情的统计工作。

承办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二、其他事项

取水许可证由水利厅实施统一管理,不再授权其他部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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