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指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夫妻只要有一人为现役军人,这种婚姻关系即为军婚。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役军人,保家卫国,为了国家牺牲了和家人的团聚和陪伴。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不仅会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它将影响军人的思想,对察弊于巩固军队、巩固国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国家法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施特别保护,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应严肃处理。
什么情况下构成破坏军婚罪呢?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明知,是指行为人在确切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
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在军事部门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取得军籍的人员,以及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残废军人等,都不属于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依法与现役军人存续婚姻关系的妻子或者丈夫。
破坏军人婚姻,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这里所说的“同居”,是指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共同生活。另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这里所说的“结婚”,是指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依照本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须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国家权力,企业领导利用其负责人事调动、工资分配的权力等;
二是须使用胁迫手段。这里所说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现役军人的妻子施以威胁、恫吓,迫使现役军人的妻子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例如,以辞退、开除、经济处罚相威胁,以揭发现役军人的妻子的隐私相威胁,利用现役军人的妻子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使其同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三是奸淫的对象只能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款的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构成强奸罪,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孙某梅与西藏林芝军分区士官刘某于2015年7月份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16年5月9日在西藏和枯林芝民政局登记结婚。结败棚族婚后,孙某梅回到家乡,2016年8月份,孙某梅与龙某认识,一个月后孙某梅与龙某确定了恋爱关系。2017年12月4日,孙某梅在与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临近结婚前将其与谢某的夫妻关系告知龙某后,两人依然在四川省领取结婚证,办婚礼,婚后生育小孩。龙某得知谢某的军人身份及与孙某梅还存在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依然与孙某梅结婚在一起生活,直到案发,孙某梅与谢某、龙某的夫妻关系依然同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