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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实质是什么

辩证法的实质是什么

辩证法的实质是“一分为二”对立统一的思想,对立统一规律是根本规律。辩证法,有的指一切真实存在的科学,有的指或然意见的科学,有的指逻辑,有的指世界是普遍联系和发展的哲学思想。辩证法也被称为辩证的方法,希腊时期的辩证法类似于辩论,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因为持有不同观点,希望通过合理的讨论来获得真正的知识。公元前 6世纪,在古希腊奴隶制城邦形成时期,一些哲学家围绕世界的本原问题进行了争论,产生了辩论的方法。一般认为公元前6世纪的赫拉克利特为“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赫拉克利特以朴素的形式提出并说明了对立统一的辩证法思想。他说:“统一物是由两个对立面组成的,所以在把它分为两半时,这两个对立面就显露出来了。”他认为,同一事物既存在又不存在,我们既踏进又不踏进同样的河流。至于发展变化的原因,他认为,“一切都由对立而产生”,“互相排斥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调造成是最美的和谐”;“一切都是通过斗争和必然性而产生的”。这是赫拉克利特对于事物运动源泉和动力的天才猜测。赫拉克利特的朴素辩证法思想,是古希腊辩证法的突出成就。在中世纪,经院哲学家们也使用“辩证法”这一概念。J.邓斯·司各特称辩证法为关于“存在”的专门学说,P.阿贝拉尔则把辩证法叫做区别真理和谎言的艺术。还有一些经院哲学家,把荒唐无稽的提问、空洞烦琐的考证、千篇一律的公式证明等等称为“辩证法”。这种“辩证法”窒息了科学的发展,黑格尔称其为“形式的辩证法”。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自昌前册然科学的发展和社会历史所显示的辩证性质,为德国古典哲学家对辩证法的探讨提供了条件,辩证法的含义也日益丰富起来。在康德哲学中,辩证法主要指理性自身包含的矛盾,即“纯粹理性之自然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康德认为,当人们运用有限的理性去把握“本体界”时便会陷入矛盾,即“二律背反”。这种矛盾,不是可以纠正的逻辑错误,也不是来自于感觉经验中的假象,而是理性在进行超越性认识活动时必然产生的假象,是不可避免的矛盾。所以,研究和论证这种假象的客观性和矛盾的必然性,揭示先验假象的逻辑,也就是辩证法。黑格尔认为,康德的二律背反指出了理性一定会必然碰到的矛盾,这是近代哲学界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以唯心主义的形式系统地阐述了辩证法的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本质与现象、原因与结果、同一与差别、可能与现实、必然与偶然、必然与自由等诸多辩证法范畴,建立了庞大的唯心辩证法的体系。他第一次把世界描写为一个过程,认为“一切事物本身都自在地是矛盾的”,无论是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都是充满矛盾的过程,并且正是矛盾引起了运动、变化和发展。他说:“天地间绝没有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指出矛盾”,我们“可以在一切种类的对象中,在一切的表象、概念和理念中发现矛盾。认识矛盾并且认识对象的这种矛盾特性就是哲学思考的本质”。他耐宏还说,矛盾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事物只因为自身具有矛盾,它才会运动,才悔渗具有生命力。黑格尔在唯心主义的形式下反复说明了对立统一的思想,他认为一切现象都是对立物的统一,“无论什么可以说得上存在的东西,必定是具体的东西,因而包含有差别和对立于自己本身的东西”。他坚持反对抽象的同一性,认为抽象同一性是“形式的”,因而是不真实的。具体的同一性则必定包含矛盾于自身,只有具体同一性才是辩证法所说的同一性。黑格尔认为,对立的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自身的本质规定。“既然两个对立面每一个都在自身那里包含着另一个,没有这一方也就不可能设想另一方,那么,其结果就是:这些规定,单独看来都没有真理,唯有它们的统一才有真理。这是对它们的真正的、辩证的看法,也是它们的真正的结果”。19世纪中叶,自然科学的发展愈益揭露出自然界的辩证性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兴起也使社会历史运动的辩证法更加显露出来。马克思恩格斯在概括革命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新成果的基础上,在德国古典哲学的基础上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创立了唯物辩证法。他们把辩证法看作客观世界本身所固有的规律,把思维中的辩证法视为客观规律在人的头脑中的自觉反映,指明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论证了辩证法的规律是来源于客观现实,而不是来自主观精神或绝对观念。从而使“辩证法”概念在唯物主义基础上获得了真正科学的内容,使“辩证法”在历史发展中第一次取得了真正科学的形态。恩格斯总结唯物辩证法的三个基本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统一和斗争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一切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两种基本状态,即量变和质变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由矛盾引起的发展,即由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的前进运动。同时,唯物辩证法还有诸多范畴,例如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原因与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