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县设市,指将符合条件的县提升为县级市,由省直接管辖。说起来这项改革由来已久,1986年国务院转批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规定:非农业人口6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已成为该地经济中心的镇,可以设置市的建制。1993年国务院转批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对撤县设市有了更详细的标准,包含了人口、GDP、财政收入等众多指标。上简歼述《标准》出台后,各地纷纷撤县设市抢占机会,直到1997年国务院考虑到许多地方盲目追求县改市造成的“假性城市化”、耕地占用等问题,决定“暂停审批县猜销改市”。这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显著,一些县发展迅速,市管县体制已成为束缚其发展的“裹脚布”,“小马拉大车”、“大脚套小鞋”迹象显著。为把“强”县从“弱”市的束缚中“解救”穗咐游出来,早在2010年2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官方正式提出,我国将积极研究完善设立县级市的标准,把人口、经济、财政、税收以及城市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县(镇),适度改设为市,以为重启撤县设市奠定制度基础。今年3月5日,李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支持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发展,推动一批具备条件的县和特大镇有序设市,发挥城市群辐射带动作用。”撤县设市由此解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