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后顺序的区别
1、职业移民的正常程序是先提出I-140,所谓的I-140表格是用来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的资格审核。
2、如果申请案获得核准即表示同意您移民,如果有排期的限制(例如职业移民第三优先类别EB-3),则需等到有移民配额之後,再提出I-485进行身份调整以获得绿卡。
3、因此I-485表格为I-140获准後的申请动作,但如果是质量均优的申请案,可以考虑I-140及I-485两者同时提出申请。
二、批准时间不同
1、理论上只要是I-140批准之前提出I-485都算是同步申请。但是因为I-140与I-485不是同时提出,他们的批准时间也就会不同。
2、例如申请人送了两个I-140,一个是EB2移民的一个是EB3移民的,但I-485只送一个,其中EB2移民的I-140批准了EB3移民的还没有批准。
3、申请人可以与美国移民局USCIS联络,将I-485依附在已经批准的EB2移民的I-140里面,并向移民局作出说明即可。
扩展资料:
根据美国国籍与移民法,绿卡持有者属于没有美国国籍,也不具美国公民身份的外国人。但其在美国境内基本享有和本国国民一样的待遇,不过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美国移民法,永久居民入境美国时,需使用有效的移民签证与有效的母国护照,否则不得入境。
拥有美国绿卡后,只要离开美国不超过一年,绿卡本身可以当作有效的入境移民签证,不需去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另外申请签证。
离开美国超过一年,必须于离境前先申请回美签证(reentry permit, I-327),作为入境的有效移民签证,回美签证有效期最多两年。
超过一段时间未入境美国的持卡人,在入境时很可能会被判决失去永久居留权,因为移民法要求绿卡持有人离开美国,必须是暂时性的离境。
美国移民法定义“永久居留权”是:“根据移民法所赋予‘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国’的特许,且此身份未曾改变过。
”
意即:若是绿卡拥有者改变其身份,其永久居民权随即消灭。因此,永久居民若非在无心之过下,使用了不一致的身份(例如:以非居民身份报税),其永久居民身份将同时终止。
此外,依据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例:永久居民身份可经由放弃行为(如定居他国)而自动丧失,无须先经过填表或移民法庭的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
I-140属于移民申请阶段,是美国绿卡申请的第一阶段。I-485属于第二阶段,即身份调整阶段,前提是获得移民申请后并且申请人在美国境内。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外,那么要到领事馆进行面谈获得签证。具体情况你可以打电话给鑫海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