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省级党委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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