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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是如何瓦解的?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推动社会转型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渐瓦解了。 促成这一变革的物质因素,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是当时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标志。

中国用铁始于商代。大概到西周末年,铁器多起来。大约在春秋初期,已有铁农具。《国语·齐语》记载管仲向齐桓公建议:“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夷斤欘,试诸壤土。”“美金”是指青铜,“恶金”是指铁。

《管子·海王篇》记载:“今铁官之数曰:一女必一针一刀,……耕者必一耒一耜一铫。”

牛耕也起源于商代。甲骨文有“犁”字。用牛拉犁启土,在桥悄商代就发明了。《国语·晋语》上提到,范氏、中行氏将宗庙的牺牲用来耕田。孔丘的弟子司马耕字子牛,冉伯牛名耕。晋国有个大力士叫牛耕。牛与耕相连,用作人的名字,反映出牛耕方法在春秋时期得到普遍推广。

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为人们开辟广阔的山林,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带来了方便。耕地面积和农业产量大幅度增长了。农业的发展,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生产和以个体经营为特色的小农阶层,有了成为社会基础的可能。

井田制的“千耦其耕”、“十千维耦”的集体劳动形式过时了,而分散的、一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封建经济形式兴起了。 

早在西周中期,就有个别贵族为了额外榨取庶民的剩余劳动,强迫庶民开垦井田以外的空地。这样开垦出来

的田地,不可能是方方正正的,也不可能有一定的亩积,是瞒着公室,不纳税的私有物,叫私田。周恭王时的格伯簋铭文记载格伯用四匹马换倗生三十亩田,就是明证,因为公田是不允许用来交换的。到西周末期,私田的存在已相当显著。

争夺田邑、交换土地的记载也多起来了。周厉王时的散氏盘铭文记述:矢人侵犯散国城邑,被打败了,便用两块田地向散国赔偿。周厉王时还有两铜器,一个是鬲攸从鼎,另一个是鬲从盨。

前者叙述鬲攸从分田地给攸卫牧,而攸卫牧没给报酬,遂成讼事;后者叙述章氏用八邑去向鬲换田,又有良氏用五邑换,结果都顺利成交。贵族们土地私有的欲望不断增长,到周幽王时,连公田都企图据为己有。周王像原先那样从贵族手里收公田,就引起贵族们强烈的不满。

《诗经·大雅·瞻卯》记录了当时贵族们牢骚:“人有土田,汝反有之敏悔渣;人有民人,汝复夺之。”到春秋时期,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使私田急剧增加。诸侯、大夫们富起来。周王便不能任意侵夺他们的田地了。公元前712年,周桓王取前空郑国田地,就得王畿内苏仇忿生之田作为交换条件。

贵族之间为田地争斗、诉讼,也层出不穷了。公元前580年,晋大夫却至与周争鄇田,公元574年晋却锜夺夷阳五田,却犨与长鱼矫争田;公元前533年,周甘人与晋阎嘉争阎田;公元前528年,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等等。这些事件,都表明土地制度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开辟和耕种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劳动力。而用奴隶制的办法已不能调动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公羊传》何休注说:当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

于是,一些顺应新形势的贵族为了招徕劳动人手,改变剥削方式,如齐国田氏向民众征赋税使小斗,把粮食贷给民众用大斗;晋国韩氏、魏氏、赵氏采取扩大地亩,而不增税额的办法,收买民心。这样,奴隶们纷纷从公室逃往私门,“归之如流水。”封建依附关系产生了。

春秋时代见於记载的“族属”、“隐民”、“宾萌”“私属徒”,都指的是这些逃来的奴隶。虽然他们身份还不

是自由的,但却不同于庶民。他们可以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独立经营农业和与农业有关的家庭副业。他们已经是封建农民的前驱了。奴隶的逃亡,使一些国家的公田“唯莠骄之”。“唯美桀桀”变成了荒原。井田制再也维持不下去了。

商周时代施行的井田制,土地名义上为国家公有,实则归国王所有。(按:由于阶级社会本身便是私有制,因此井田制的实质是土地私有制,许多教科书为了将其同封建时代的土地政策相区别,误认为井田制是土地国有,这是不可取的)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废除了井田制,确立了土地私有制。

在漫长的古代社会里,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大部分为地主所有,农民占有的土地较少。

井田制是如何瓦解的?

扩展资料:

历史记载

据载,夏朝曾实行过井田制。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来。到西周时已经发展很充分。《周礼·地官·小司徒》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使得农业生产力大大地提升,庶民都自己开垦私田,而荒废公田,井田制逐渐瓦解,使得井田制“唯莠骄之”。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划分为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182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乢囲”字也是由此而来,被认为是井形块状耕地的证据。

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诗小雅·大田》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井田制的史料1930年代以前仅来自于《孟子》与《周礼》,或者再参考《诗经》。1980年代伴随金文、甲骨文字及陶文等大量出土、释读,证实井田制的存在似乎应该已不成问题,多数学者也抱持肯定态度。持否定态度者则认为,在《孟子》之前,没有关于井田制度的记载。

有学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有很多理想化成分”。

由于实际地形地貌的千差万别,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胡适在《井田辩》一文中就认为孟子所讲的井田制是传说加想象。郭沫若承认有井田制,“周制百步为亩,一夫百亩,称为一田,是井田的基本单位”,但他认为孟子所说的井田“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式的理想化”。

唐兰认为“那末,田十田是田一千亩。”范文澜亦否认井田制:“西周领主们的土地疆界纵横交错,象无数的井字,但并没有一井九百亩的那种划分,与邑密切相关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说的井。”

井田制度是可以还原出来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将它定义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描述;

同时也可以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如何与宏观价值构造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包括资源与社会资源兑现率最大化的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的丧失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并退出历史舞台。

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井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