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审理机构和职责、审理范围、提请和受理、审理程序、执行和监督、附则7章45条,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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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审理机构和职责、审理范围、提请和受理、审理程序、执行和监督、附则7章45条,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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