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全过程不按危激昌险废物喊铅粗管理
2)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3)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4)填埋(或焚烧)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5)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郑镇
6)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法律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